178体育直播进口“铝电解电容器”被大窑湾海关判定为固废下一步如何处置?


  近日,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对一票申报为“铝电解电容器”的进口货物查验时发现,该批货物部分包装破损严重,存在散漏情况,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。部分货物表面有灼烧、锈蚀和使用痕迹,夹杂电路板、充电插头等废旧电子元器件和废纸壳、塑料等其他杂物,共计19.02吨。经鉴定,该批货物无统一包装、无产品说明书、无产品合格证,为已使用的电容器与未使用的电容器混装,并混有明显杂物,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。目前,该案已移交海关处置部门进一步处理。

  海关提醒: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洋垃圾。进口洋垃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以上图文来源:海关发布)

  1、2020年11月24日,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公告2020年第53号―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,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固体废物。

  2、走私(非涉税类)是指逃避海关监管,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,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(称绕关走私)、伪报品名、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。本案企业申报的名称“铝电解电容器”,经鉴定为“为已使用的电容器与未使用的电容器混装”,是否构成伪报,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!

  3、如果被认定为伪报行为,即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,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。本案就有可能认定为走私废物罪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4〕10号),不考虑诸如自首、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,就主犯而言,走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(非危险类)的量刑如下表:

  4、本案亦有可能系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被鉴别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,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,故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。后续的处理:一是退运;二是面临海关行政处罚。企业可以通过行政争议渠道(听证、复议等)来解决此案。即使是行政案件,仍然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,因为目前我国海关的行政处罚调查仍然由缉私部门负责。

  吴国雄(深圳)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,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、海关争议解决、海关事务专项顾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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